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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身亡,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
作 者:        所属工作机构:        摘 自:睿保网
中保法 

来源:灵川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死者王某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专为家庭设计的短期团体意外险,该种保险包含有意外身故保险责任。在约定的保险期间,王某于2023年7月某日在山上用马匹运送货物途中死亡,后被人发现。经依法鉴定,王某系因重型中暑(热射病)导致中枢神经系统急性功能障碍和心脏节律紊乱而死亡。
事故发生后,王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热射病属于疾病,不属于意外事故为由拒绝理赔。双方多次协商不成,王某家属将保险公司起诉至灵川县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是王某因重型中暑(热射病)死亡是否属于意外事故。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利益条款第十三条规定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王某死亡系重型中暑(热射病)所致,而中暑系因大量的热量在体内积累,致使热量无法扩散,身体无法适应,造成伤害。中暑发生的主要、直接原因即为高温,直接作用于人体致人死亡,高温的外部环境因素是外来的,导致死亡是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更是无法预见的,与人体内在原因导致疾病存在明显区别。因此王某的死亡属于意外,构成保险事故,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并自动履行。


法官说法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受到伤害而残疾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消费者在购买意外保险时,要仔细研究保险条款中对于意外险的规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造成保险事故的最直接、最有效原因属于承保范围之内时,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对承保范围外的原因引起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在此也提醒大家,在夏季持续的高温期,容易发生中暑等意外事故,尤其是长期在高温、闷热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因此务必要根据工作内容以及自身身体状况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段及工作强度,同时做好相应的防暑降温措施,以免此类悲剧再次发生。
法条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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