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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保险人都知道保险有四大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原则主要是在财产险领域,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赔偿应该弥补实际经济损失,“既不能低于损失,也不能高于损失”。
对于同一保险标,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的,发生损失时,各保险公司按照比例分摊损失,总赔偿额不超过实际损失。
这么做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从保险中获得不当利益,如果投保人能从损失中获利,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保险法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55条和56条就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但是人身保险不适用此原则,比如寿险、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身故和伤残、重大疾病保险等,无论投保人在多少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公司均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
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公众号·盈钲法保企服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法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中,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也就是说,意外伤害保险中的身故和伤残,被保险人可同时获得保险金,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但是对于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一直有争议。
近日,太平财险烟台中心支公司与地某的官司,就一直打到了山东省高院,经过山东省高院再审,认定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虽然第三方公司已经赔付了地某医疗费,但是太平财险仍然需要赔付。
2022年7月,田某驾车撞伤了地某,莱阳市法院判中国人寿财险公司按照田某投保的三者险,赔付地某医疗费30110.02元,伤残赔偿金29.43万元,护理费8063.01元等,合计379153.37元。不过扣除地某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获赔19.8万元,实际赔付181153.37元。
因为地某所在的公司在太平财险投保了意外伤害团体险,死亡伤残保额20万元,意外医疗费用保额2万元,被保险人名单包含地某,于是地某又向太平财险申请赔偿,其中,医疗费赔偿成为双方争议焦点。
太平财险认为,意外医疗作为报销型保险,是地某的直接损失,属于物质损失,地某的医疗费已经获得全部赔偿,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系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不应该重复赔偿。
当按照该标准实际履行,才能体现双方当事人对于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否则,有约定而不履行,则失去合同存在的意义。二、被上诉人医疗费已经获得全部赔偿,一审判决上诉人仍应对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错误。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系损失补偿原则。烟台和润食品有限公司投保的意外伤害险是一种报销型的保险,更具有一定的补偿性质,以填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财产损失(如医疗、丧葬费用)为目的。医疗费是被上诉人的直接损失,属于物质损失,被上诉人在发生侵权责任时己经获得侵权人赔偿的情况下,不应再由上诉人重复赔偿。其次,本案不存在投保人或被保人在多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的情形,其医疗费更加不符合重复赔付的标准。一审判决上诉人们应对医疗费承担席偿责厅传友们团林意外伤害险的本质和意义,是错误的。
损失填补原则,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侵权人处获得侵权赔偿后,不能免除保险人按双方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付或者给付”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相关保险合同中关于“按照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的约定,显然是对保险人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的约定内容,即使保险人将其置于“保险责任”条款部分,也不改变该约定的性质,保险人应当依法对该合同条款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关于医疗费。案涉保险的性质为人身保险,保险金的给付并不适用损失填补原则。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实施致害行为的侵权人处获得侵权赔偿后,承保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给付保险企的责任并不因此免除。
综上所述,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公众号·盈钲法保企服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