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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后,保险公司如何代位追偿?
作 者:        所属工作机构:        摘 自:睿保网

转自法大保


来源: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发生交通事故后

一方全责或部分责任

怠于赔偿损失

另一方投保的保险公司

代责任方支付赔偿金后

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基本案情】



苏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道路上与任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判定,任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苏某驾驶的汽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有车辆损失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苏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代位求偿,经保险公司定损后支付保险赔偿款5681元。苏某向某保险公司出具《转益转让书》,承诺任某未进行任何赔偿,并同意将向任某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某保险公司。

某保险公司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后,要求任某支付除交强险财产损失2000元外垫付的保险赔款3681元未果,故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湖滨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据此,原告某保险公司要求被告任某支付已垫付的保险赔款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被告任某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垫付保险费3500元;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法官说法】



保险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履行保险理赔责任后,代理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条件有哪些?

保险代位追偿需要满足三个条件:(1)保险事故由第三方造成。保险事故必须是由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且第三者依法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2)保险标的的损失属于保险赔偿范围。损失必须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若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无赔偿义务也无代位求偿权。(3)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保险人只有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才能取得代位求偿权。赔偿金额是追偿的上限,若追偿所得超过赔偿金额,超出部分归被保险人。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如何取得?

保险代位求偿权系法定请求权转让,保险人行使的是原属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只有在给付保险金后才能取得,而第三者只有在对被保险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才需向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是否合理,对第三者的利益并无实质影响。因此,保险人一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即依法取得保险代为求偿权,诉讼时效自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法官提醒】



代位求偿权系法律赋予保险人的权利。为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和第三者赔偿而获得双重利益,保险公司在行使代位求偿权时,通常会先扣除交强险及第三者已经赔付的部分,仅对超出部分的损失向第三者追偿。在此提醒,作为无责任方车主,在保险公司履行赔偿责任后,不能放弃对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有义务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对责任方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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