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郑老师的英国法课堂
一、案件背景
涉案船舶“Win Win”轮的船东是一家注册在马绍尔群岛的公司Delos。该公司唯一的名义董事是希腊海事律师EB。他多年来一直为NGM集团公司提供法律服务。NGM集团公司由希腊著名商人NM创立,NM的儿子GM负责集团公司的日常经营,而NM拥有集团公司的最终决策权。Delos属于NGM集团公司,但作为名义董事的EB不负责Delos的日常经营,也不享有Delos的事务决策权。他仅负责执行NGM集团公司和NM家族成员的决策,通过签署相关文件来落实指示。
2019年2月14日,空载的“Win Win”轮在新加坡东部港界外(Eastern Outer Port Limits, EOPL)和印尼领海内侧交界的水域锚泊等候进一步指示。多年来数千艘船舶在此锚泊从未发生过问题。当“Win Win”轮抵达时,该区域已有其他多艘船舶锚泊。在2019年2月之前,从未发生过船舶因在该区域锚泊而被印尼当局扣留或处罚的已知案例。
这一情况在2019年2月突然发生变化。自2019年2月8日左右起,印尼海军开始以船舶未经许可而在印尼领海内锚泊为由,扣留大量船舶。2019年2月17日,“Win Win”轮被印尼海军扣留。因NGM集团不愿意贿赂印尼海军(行贿是当时唯一释放船舶的途径),释放“Win Win”轮的谈判于4月11日终止。至8月19日,船舶已被扣留超过6个月,根据船舶战争险保单,船舶已构成推定全损。被保险人多次向保险人发送委付通知,但保险人均拒绝接受委付。
尽管印尼海军扣留船舶的行为出人意料,且印尼当局对该执法实践也未事先公告,但印尼法院认为,根据印尼2008年《航运法》(Shipping Law 2008)第193.1条和第219.1条以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印尼海军扣留船舶有合法理由,且此举是因印尼政府为主张其领海主权而改变政策所致。
二、保单情况和案件争议焦点
Delos是“Win Win”轮船舶战争险保单的被保险人之一(另外的共同被保险人包括船舶的商业管理人和技术管理人——它们均是NGM集团公司的一员)。保单适用英国法,但并入了“1977年美国协会船壳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
保单规定:船舶遭受扣押、扣留、扣押、限制、扣留、没收或征用,且被保险人因此在连续六个月内丧失对船舶的自由使用和处置权(即使未发生没收),则在确定船舶是否构成全损时,被保险人应被视为已丧失对船舶的占有且无任何恢复占有之可能性。根据案件事实和该条规定,“Win Win”轮确已发生全损。
保单的除外责任条款之一是:“根据海关法律或检疫法律进行的逮捕、拘留或扣留,以及除实际或即将发生的敌对行动以外的原因而进行的类似逮捕、拘留或扣留”(Arrest, restraint or detainment under customs or quarantine regulations and similar arrests, restraints or detainments not arising from actual or impending hostilities)。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同意,“Win Win”轮并未因违反任何海关法律或检疫法律被扣留。保险人主张,“Win Win”轮的全损是“除实际或即将发生的敌对行动以外的原因而进行的类似扣留”所致,属于保单除外责任。
另外,2018年3月,在续保前三个月,EB在希腊被指控参与有组织犯罪,这一指控当时并未通过任何渠道公开且现已被撤销。保险人主张,EB被指控的事实在续保时属于应告知但未告知的重要事实,据此,保险人有权撤销保险合同。
保险人还提出了其他一些拒赔理由,但当案件来到英国上诉法院时,双方的争议焦点就只剩下了两个:第一,前述除外责任条款是否适用,即“Win Win”轮被扣留的情况是否属于该条款中的“类似扣留”;第二,被保险人是否有义务告知EB被指控这一情况。
三、除外责任条款的解释
上诉法院认为,应根据既定的合同条款解释方法确定“类似扣留”的含义:解释目的是确定条款的客观含义;解释时因考虑商业背景,即涉案条款是广泛使用的标准条款,适用于全球航行的船舶,因此应按照航运业及海上保险业商人们的理解进行解释。另外,承保风险条款和除外责任条款共同界定了保险的风险承保范围,必须一并解释,各自在相互关联的背景下进行考量,且不存在谁优先于谁的问题。
上诉法院指出,根据条款文义,涉案条款关注的是:扣留船舶所依据的法律是否与海关法律或检疫法律相似。据此,分析问题的起点应该是先确定诉争条款中“海关法律或检疫法律”的含义,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探讨依据某项法律扣留船舶的行为是否具有与依据海关法律或检疫法律扣留船舶相似的性质。
在分析了英美两国的判例法后,上诉法院认为,“海关法律”指无论在国内法中如何分类,那些规范货物进口到相关国家领土的法律;规范形式可以是禁止进口,也可以是要求支付费用作为进口条件。另外,尽管英美两国均没有判例法直接解释“检疫法律”一词,但依据按商人的通常理解且不拘泥于当地法律细节的解释方法,“检疫法律”指涉及人或动物健康保护的法律。
一旦查明“海关法律或检疫法律”的含义,就可以考虑诉争条款中“类似扣留”这一措辞的含义和影响。显然,“类似扣留”指根据与货物进口或健康保护法律具有相似性的法律进行的扣留。例如,因船舶涉嫌走私禁止货物进入另一国家领土或因携带受感染货物而被扣留,就属于诉争条款的“类似扣留”。但在本案中,印尼政府决定通过扣留未经许可而锚泊的船舶来主张其对领海的主权,此举与根据海关法律或检疫法律进行的扣留并无相关相似性:扣留行为与货物进口(涉案船舶处于空载状态)及卫生问题(没有货物且船员亦无疾病)完全无关,且无任何证据表明船员从事走私活动。
综上所述,诉争除外责任条款不适用,保险人不能据此拒赔。“Win Win”轮保险索赔案,保险人先输一局。四、告知义务的履行本案适用《2015年保险法》。该法第4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告知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重要情况。当被保险人不是自然人时,“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重要情况”包括被保险人的高层管理人员(senior management)或负责其保险事务的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重要情况。高层管理人员指那些在决定如何管理或组织被保险人商业活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自然人。那么,EB是否属于被保险人的高层管理人员?他是与被保险人有关联且唯一知晓针对其指控的人员。若其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高层管理人员,则不存在知晓指控的相关自然人。被保险人还应告知“通过合理调查被保险人可获取的信息就应当被合理发现的情况”。于此应考虑两个问题:第一,应进行何种合理调查;第二,通过此类调查应当被合理发现何种情况。上诉法院认为,被保险人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当个案认定,这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因此,在本案中,有必要考虑被保险人的商业活动,确定那些参与决定如何管理和组织活动的自然人都有谁,并考虑每个自然人在决策中的作用的重要性。
上诉法院指出,虽然董事通常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之一,但公司法对此并无硬性规定。尽管根据Delos的公司章程,EB是公司唯一董事,享有广泛的权力,但这更多是形式而非实质。实际上,EB仅根据NM家族成员的指示行事,他没有任何独立的决策权,也未作出任何决策。Delos的商业活动是通过拥有和运营船舶来获取利润。例如,正是Delos作为订约一方签订了租船合同和提单,通过这些合同获得了有价值的合同权利,如运费或租金,并承担了重大责任。若上述合同发生任何争议,Delos将作为原告或被告参与任何诉讼或仲裁。但是,EB对这些活动没有任何参与,也没有作出任何决策。据此,不能EB是Delos的高层管理人员。Delos真正的高层管理人员是NM和GM,他们是作出相关决策并向EB下达指示的主要自然人,而他们均不知晓对EB提起的刑事指控。
《2015年保险法》的立法释义支持了上述结论。该文件第54段指出:当被保险人是公司时,高层管理人员“可能包括董事会成员,但根据被保险人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安排,也可能超出此范围”。
至于EB被提起刑事指控的情况是否是被保险人应当知道的情况,上诉法院认为:进行合理调查并不要求EB被问及是否知晓任何可能影响风险的具体情况。鉴于EB并未参与涉案船舶的贸易及其保险事务,他不可能了解需要投保的风险,因此提出此类问题实属多余。事实上,NGM集团内部所有相关人员均知晓EB对船舶的商业或技术管理一无所知。据此,EB被提起刑事指控并不是被保险人应当知道的情况,因为这不是通过对被保险人可获取的信息进行合理调查就应当被合理发现的情况。
综上所述,被保险人未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不能据此拒赔。“Win Win”轮保险索赔案,保险人再输一局。五、结论英国上诉法院在“Win Win”轮保险索赔案中,就保险人的两项核心拒赔理由做出了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裁决——保险人在“双赢”轮案中双输,被“double killl”:
除外责任条款不适用:法院认定,印尼海军以主张领海主权为由扣留“Win Win”轮的行为,不属于保单除外责任条款(基于“1977年美国协会船壳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中“除实际或即将发生的敌对行动以外的原因而进行的类似逮捕、拘留或扣留”。法院通过严谨的文义和商业背景解释,指出“海关法律”规范货物进口,“检疫法律”涉及健康保护。印尼的扣留行为与货物进口、健康问题或走私完全无关,其性质(主权宣示)与海关或检疫扣留缺乏“相关相似性”。因此,保险人不能援引此除外条款拒赔。
告知义务未违反:法院认定,被保险人在续保时没有义务告知其名义董事EB在希腊被指控(但未公开且后被撤销)的情况。
“知道”层面: EB虽为Delos公司的唯一名义董事,但并非其“高层管理人员”。法院穿透形式看实质,强调EB没有任何独立决策权,仅被动执行NGM集团核心人物(NM和GM)的指示。Delos真正的高层管理人员(NM和GM)对EB的指控毫不知情。
“应当知道”层面: 法院认为,在当时情况下,要求Delos通过“合理调查”去发现EB的未公开刑事指控是不合理的。鉴于EB完全不参与船舶运营和保险事务,向其询问影响风险的情况既非必要也非惯例。
最终结果:保险人基于除外责任条款和违反告知义务提出的两项主要拒赔理由均被上诉法院驳回。这意味着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单下因船舶被扣留超过六个月而构成的推定全损赔偿。此判决明确了相关战争险除外条款的解释边界,并对《2015年保险法》下公司被保险人“高层管理人员”的认定以及“应当知道”的范围提供了重要的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