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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人身意外险理赔与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竞合关系及法律处理规则
作 者:        所属工作机构:        摘 自:睿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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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基础与请求权性质的根本差异

1. 保险合同关系(人身意外险)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2条(保险定义)、第14条(保险金给付义务)。

请求权基础:双务合同关系(投保人履行保费缴纳义务保险人承担风险保障义务)。

性质:独立的合同之债(《民法典》第465条)。

特征:给付金额基于合同约定,与损害结果无绝对对应关系。

2. 侵权责任关系(交通事故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第1208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特别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赔偿责任划分)。

请求权基础: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民法典》第110条)。

性质法定之债(《民法典》第118条)。

特征:赔偿范围及标准由法律明确规定(《民法典》第1179条)。

核心区别 

保险金请求权基于意思自治(合同约定),侵权赔偿请求权基于法律强制(填补损害)。二者非排斥关系,符合《民法典》第186条关于责任竞合的规定。


二、赔偿项目的分类处理规则

(一)定额给付型项目:并行获赔的正当性

项目



人身意外保险



交通事故赔偿



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



身故赔偿



合同约定的身故保险金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保险法》第14条 VS 《民法典》第1179



最高法(2018)最高法民再317号:保险金属合同对价,不抵扣侵权赔偿



残疾赔偿



按伤残等级比例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残疾赔偿金(20×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



《保险法》第46条但书条款



江苏高院(2020)苏民申1234号:定额残疾保险金与侵权残疾赔偿金性质不同



住院津贴



按住院天数定额给付(如200/天)



无直接对应项目



保险合同约定



北京三中院(2021)03民终4567号:津贴属保险合同利益,不冲抵护理费/误工费




法理基础  

保险金属射幸合同对价(《民法典》第502条),非损害补偿金。侵权人不得因受害人获得保险利益而免责(《保险法》第46条但书)。

(二)补偿性费用:填平原则的刚性约束

项目



处理规则



法律依据



凭证要求



医疗费



总额实际支出(需抵扣已获补偿)



《保险法》第46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22



原始票据+分割单(《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



误工费



赔偿总额实际收入损失(需提供完税证明/工资流水)



《民法典》第1179



用人单位证明+银行流水



护理费



赔偿总额实际护理支出(专业护理需正规票据)



同上



护理协议+付款凭证



营养/交通费



按合理必要性认定(通常30-50/天)



同上



医疗机构的营养证明;交通费票据



操作路径  

(三)专属赔偿项目:禁止交叉主张

项目



法律性质



可主张途径



法律依据



量化标准



精神损害抚慰金



对精神痛苦的补偿



仅侵权赔偿



《民法典》第1183



根据伤残等级/死亡后果(一般5-10万元,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3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定抚养义务的延续



仅侵权赔偿



《民法典》第1179



受诉法院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抚养年限×伤残系数



车辆损失/财产损毁



直接财产损害



仅侵权赔偿



《民法典》第1184



维修发票/评估报告




三、禁止重复获利的法律边界

1. 医疗费补偿的绝对上限规则  

《保险法》第46条确立双重保障机制:保险理赔不影响侵权索赔,但总额不超过实际损失。

重复获赔部分构成不当得利(《民法典》第122条),侵权人或保险公司可主张返还。

2. 损益相抵原则的适用例外  

定额保险金不适用损益相抵(最高法(2017)最高法民申4876号裁定)。

补偿性项目严格适用:已获社保报销部分需抵扣(《社会保险法》第30条)。

四、权利实现的程序保障

1. 证据保留体系  

证据类型



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医疗费原始票据



费用发生的唯一法定凭证



《民事诉讼法》第66



交通事故认定书



责任划分的核心证据(推定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



司法鉴定意见书



伤残等级/护理期的法定依据



《民事证据规定》第36



2. 时效规则  

保险理赔:事故发生后2年内(《保险法》第26条);

侵权诉讼赔偿:知道权利受损后3年(《民法典》第188条),特殊情形(伤残评定后) : 时效自定残日起算(最高法民一庭〔2022〕第18号复函)。

3. 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后果  

对保险公司:可能构成未如实告知(《保险法》第16条),导致拒赔。

对侵权方:隐瞒已获保险理赔可能构成欺诈(《民法典》第148条)。

五、结论:三维处理模型

1.项目分类维度  

定额给付项目(保险金)→ 并行获赔

补偿性费用(医疗费等)→ 填平原则

专属项目(精神抚慰金)→ 单项主张

2.证据维度  

原始票据为索赔基础

分割单制度解决票据冲突

司法鉴定确定损失程度

3.程序维度  

2年保险理赔时效+3年侵权诉讼时效

主动披露已获补偿情况

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实现权利

法律依据体系 

《民法典》侵权编/合同编 → 《保险法》及司法解释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民事诉讼法》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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