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其核心义务是忠实于投保人,同时不得损害其他市场主体权益。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明确禁止保险经纪人实施欺骗、隐瞒、挪用、串通骗保、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这些行为多指向侵害第三方权益。
那么哪些行为可能会是“侵害第三方权益”呢?
(一)侵害保险公司权益
串通骗保 / 虚假理赔: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串通,伪造事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险金。
挪用 / 侵占保费 / 保险金:违规代收保费后截留、挪用,或侵占应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应转交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误导承保 / 隐瞒风险:隐瞒保险标的重大风险,诱导保险公司承保高风险业务,导致保险公司赔付风险激增。
违规套取佣金:通过 “虚假投保 + 短期退保”、虚构保单、虚挂人力等方式,骗取保险公司高额佣金。
干预理赔 / 越权核赔:主导理赔流程,强制保险公司按其意见赔付,剥夺保险公司独立核赔权。
(二)侵害投保人 / 被保险人 / 受益人权益
欺骗与隐瞒:虚构保险产品收益、隐瞒免责条款、夸大保障范围,诱导投保。
不当返佣 / 利益输送:给予或承诺给予合同约定外的利益(如现金返还、礼品),破坏 “报行合一”,损害投保人长期利益。
未尽勤勉义务:未提供专业投保建议、选错险种、未如实告知,导致投保人无法理赔或理赔受阻。
泄露商业秘密 / 个人信息:泄露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敏感信息。
(三)侵害同业竞争者权益
不正当竞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进行虚假广告、虚假宣传;利用行政权力或不正当手段强迫、限制投保人订立合同。
垄断经营:借助行政授权或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其他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竞争。
(四)侵害社会公众 / 市场秩序权益
扰乱市场秩序:与非法机构 / 个人开展业务、超范围 / 跨区域经营、商业贿赂等,破坏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引发系统性风险:大规模违规操作导致保费流失、理赔混乱,影响行业稳定与公众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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