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郑老师的英国法课堂 ,作者郑睿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郑睿副教授个人公号,专注解读英国法。
一、案件背景
1942年,南非政府为铸造硬币购买了2364条白银并租用了商船将银条从印度孟买运往南非德班。同年11月23日,载有银条的船舶在印度洋被日本潜艇击沉,银条全部沉入2.5千米深的海底。据估计,截至2020年,这些银条的价值约为4300万美元。南非政府仍然是银条的所有权人。
2017年,一艘专业打捞船成功打捞了全部银条并运往英国。A公司主张自己是银条的打捞人,并认为其有权主张打捞费。A公司事先未与南非政府达成任何协议,打捞属于其自愿行为。但根据海商法的海难救助打捞法律(the law of salvage),无论财产所有权人是否要求或同意,自愿进行打捞作业的打捞人都有权主张打捞费用。被打捞财产的所有权人向打捞人支付费用的责任并非基于其作出的某种承诺或违反了任何义务,而是基于鼓励海上贸易的公共政策、海上危险的特殊性质以及财产是在特殊环境下被打捞这一事实。
打捞人可以向被打捞财产的所有权人提起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am),也可以对被打捞财产提起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对物诉讼具有一定的程序优势。例如,送达可以对财产本身作出,而无需对财产所有权人作出。对物诉讼通常还赋予了索赔人扣押有关财产的权利,而被扣押的财产可以作为索赔的担保。A公司在英国高等法院对被打捞的银条提起对物诉讼,而没有对南非政府提起对人诉讼,但南非政府作为银条所有权人应诉。
南非政府辩称:英国高等法院无权受理案件,因为根据国家豁免(state immunity)原则,南非作为外国国家享有主权地位,享有司法管辖豁免。A公司认为,南非政府不享有豁免,因为英国《1978年国家豁免法》(the State Immunity Act 1978,SIA 1978)第10条第4款(a)项规定的豁免例外适用。
SIA 1978第10条第4款(a)项规定:当诉因产生,属于某国的货物和运输该货物的船舶用于或意图用于商业目的时,对该货物提起的对物诉讼,货物所有国不享有国家豁免。
南非政府和A公司都同意,在分析上述法条是否适用时,应考虑1942年而非2017年的情况。而且,运输银条的船舶当时确实正在用于商业目的。所以,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1942年11月,这些银条是否“正在用于或意图用于商业目的”。
英国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这些银条正被用于商业目的,主要理由是南非政府根据商业买卖合同购买了银条,而且银条也是根据商业合同交由商船运输。因此,根据SIA 1978第10条第4款(a)项,南非政府不享有国家豁免。但是,上诉法院合议庭异议意见认为,事故发生时,在船舱中的银条并未被南非政府“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或其他目的,这些银条仅是被运输而已。但是,南非政府意图将银条用于非商业目的,即铸造硬币。因此,SIA 1978第10条第4款(a)项不适用,南非政府有权主张国家豁免。南非政府认为上诉法院合议庭异议意见是正确的,并提出上诉。案件最终来到英国最高法院。
2024年5月3日,南非政府和A公司达成了和解,并将和解结果通知了最高法院,但考虑到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重要性,他们同意最高法院仍然下达判决,而最高法院也认为这是合适的做法。2024年5月8日,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合议庭一致意见)认为(Argentum Exploration Ltd v Republic of South Africa [2024] UKSC 16),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合议庭多数意见对SIA 1978第10条第4款(a)项的解释有误,南非政府在该案中享有国家豁免。
二、相关法律
1. 国际法院有关国家豁免的观点
在Jurisdictional Immunities of the State (Germany v Italy) [2012] ICJ Rep 99案中,国际法院(ICJ)援引了国际法委员会(ILC)在1980年的结论:国家豁免原则是一项习惯国际法并牢牢扎根于各国的实践。ICJ认为,国家豁免原则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其源于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一项,这是国际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则之一。每个国家对自己的领土拥有主权,国家对领土内的事件和人员拥有管辖权,这也是主权的体现。国家豁免的例外情况背离了主权平等原则。
2. 英国普通法
直到20世纪70年代,英国普通法一直赋予外国国家几乎绝对的对人诉讼豁免和绝对的对物诉讼豁免。绝对豁免意味着不区分国家的主权活动和非主权活动。
1977年,英国上诉法院在Trendtex Trading Corpn v Central Bank of Nigeria [1977] QB 529 案才提出,普通法应当适用限制豁免理论(restrictive theory of immunity)。在1983年的I Congreso del Partido [1983] AC 244案中,上议院司法委员会明确,当考虑国家豁免问题时,法院应分析构成索赔基础的相关行为是私法性质的行为(如公民个人可能作出的行为),还是主权行为或公法性质的行为。
3. SIA 1978
虽然法官可以通过普通法完成国家豁免相关法律规则的塑造,但是这一过程会比较漫长,在此期间,法律将处于不确定状态。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法提供详细规则,对涉及外国国家的案件的司法管辖和执行管辖全面予以规范,使英国的国内法和国际上逐渐认可的限制豁免理论保持一致。可以对比的是,美国通过《1976年外国主权豁免法》(the Foreign Sovereign Immunities Act 1976)落实了限制豁免理论。
SIA 1978第1条规定:除本法以下条款规定的情况外,一国享有英国法院的管辖豁免。即使该国没有在有关诉讼中出庭,英国法院也应落实本条赋予的管辖豁免。
SIA 1978第2条至第11条规定了国家豁免的例外情况。据此,英国通过成文法落实了限制豁免理论。SIA 1978第10条与当前案件相关,它就海事诉讼或可作为海事诉讼标的的任何索赔的司法管辖和执行管辖作出了具体规定。
4. 《布鲁塞尔公约》
《布鲁塞尔公约》全称为《统一关于国有船舶豁免的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concerning the Immunity of State-owned Ships)。该公约目前获得了包括英国在内的29个国家的批准。SIA 1978第10条的制定目的就是在英国落实《布鲁塞尔公约》。
英国法院认为《布鲁塞尔公约》不是对被普遍接受的国际法的声明,而只是少数国家之间的有限协定。该公约最多只能证明限制豁免理论已逐步获得认可。
5. 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
真正的对物诉讼是对财产提起的诉讼,而不论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状态如何。根据英国《1981年高级法院法》第20条、英国《1995年商船航运法》对于救助打捞的相关规定,自愿救助打捞有关财产的人对被成功救助打捞的财产享有海事优先权(maritime lien)。海事优先权的权利人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才能行使权利,而这种法律程序就是对物诉讼。英国法院曾将对物诉讼解释为一种使产生之初不完全的优先权得以完全的程序。
对物诉讼最大的优势在于其赋予了索赔人扣押财产的权利,从而能为索赔获得担保,并通过向处于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物送达而确立管辖权。英国的司法实践中,在对物送达成功后,为了使被扣押的物(如船舶)解扣,物的相关权利人会向法院出具担保并指派律师参与诉讼程序,从而使得该对物诉讼接下来的进展兼具对人诉讼的性质。
三、英国最高法院判决
英国最高法院认为案件有5个争议焦点,但其中最重要的是2个。第一,上诉法院合议庭多数意见认定银条在1942年被用于商业目的,是否是对SIA 1978第10条第4款(a)项时的解释和适用错误?第二,上诉法院合议庭多数意见认为,就货物而言,涉案银条在1942年时的预期用途和SIA 1978第10条第4款(a)项的解释和适用无关,这是否错误?
1.SIA 1978第10条第4款(a)项的解释
A公司主张涉案银条用于商业目的,因为它们是根据商业安排从印度运往南非的。最高法院未支持该主张,理由如下:
首先,主张银条在船上“用于”(in use)商业目的不符合该词的通常含义。存放在船舱中的货物没有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或其他目的。最高法院还注意到ILC在对《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草案)》第16条第5款的评注认为,条文使用“意图用于”一词是因为货物在船上通常不使用,因此,决定有关国家是否有权主张豁免的因素是货物的预期用途。该款后来成为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16条第4款,其作用是明确第16条第3款规定的豁免例外不适用于“国家拥有的、专门用于或意图专门用于政府非商业性用途的任何货物”。最高法院认为“用于”的一个实例是货物在运输途中被货主出售,但涉案白银并未用于该用途。法院在考虑第10条第4款(a)项的适用时,并不需要得出货物必须有实际用途或预期用途的结论。
其次,“用于或意图用于商业目的”的表述还出现在了SIA 1978第13条第4款中。解释第13条第4款的判例法认为,某项交易产生的债务“用于”该交易并非对条文的适当解释。在制定法律时,议会本可以使用“关于”商业目的这样的措辞,但议会没有这么做。这表明议会的清楚意图是只有在能够确定财产用于或意图用于商业目的时,该财产才能被执行。财产“涉及”或“关于”商业目的并不足够。判例法的上述观点在解释第10条第4款(a)项同样有力,即决定是否存在豁免的关键因素是国家决定将有关财产用于的用途或预期用途,而不是该财产所源自的交易或活动。
第三,A公司的主张和SIA 1978第10条的立法目的相违背。第10条第4款a项和b项分别规定了两种不享有国家豁免的情况,a项涉及针对国有货物的对物诉讼,b项涉及为执行与此类货物有关的索赔而提起的对人诉讼。两项规定中,豁免例外的情况各不相同。如果诉讼一方当事人希望根据b项确定一国不享有对人诉讼的豁免,只要证明运输货物的船舶用于或意图用于商业目的就行。如果诉讼一方当事人希望根据a项确定一国不享有对物诉讼的豁免,就需要证明船舶和货物都用于或意图用于商业目的。如果A公司的主张成立,这意味着由商船运输的货物都是用于商业目的,那么所有此类货物都符合a项的附加判断标准,使得a项和b项的判断标准变得相同,这显然不是立法意图。结果就是,第10条第4款a项将永远不可能用于根据商业合同运输的国有货物,而议会就对物诉讼和对人诉讼分别作出规定的意图就将落空。
就对物诉讼的国家豁免之例外设定更严格的标准有充分理由。这是因为法院就对物诉讼更容易确立管辖权,而管辖权的确立会使财产所有权人陷入困境,要在出庭抗辩或不出庭并失去被诉财产的所有权之间作出选择。而且对物诉讼会使得索赔方拥有扣押财产的权利。简言之,对物诉讼比对人诉讼更能侵犯国家对其财产享有的权利。
第四,A公司的主张与《布鲁塞尔公约》不一致。该公约第3条第3款规定:为政府使用目的和非商业目的而在商船上运输的国有货物,不应当由于任何法律程序而被扣押或扣留,也不应成为任何对物诉讼的对象。该款的意图非常清楚:国家通过商船运输并意图用于政府目的和非商业目的的货物应免受任何国家的司法干预。SIA 1978第10条的目的是在英国落实《布鲁塞尔公约》,因此,该条的解释应与《布鲁塞尔公约》一致。
2. 银条预期用途和SIA 1978第10条第4款(a)项适用的相关性
上诉法院多数意见认为两者并不相关,但最高法院不同意。最高法院认为,尽管SIA将主权活动与非主权活动的区别作为划分司法管辖豁免的依据,使得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国家活动的性质而非目的,但这并不是绝对适用的规则。最高法院的先例已经指出,在涉及外国国家财产豁免的问题上,国际法承认的豁免一般比违反义务的诉讼中的豁免更宽泛。尤其在确定国家财产在对物诉讼中的豁免时,国家对财产的使用和预期使用都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一国法院对外国为主权目的而使用或意图使用的财产行使管辖权,很可能构成对外国主权的干涉,这是国际法不允许的。在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一个先例中,法院也明确,涉案船舶是商业船舶还是政府公务船舶,要考虑该船成为国家财产以来的历史纪录,以及该国今后可能将其用于何种用途。
在当前案件中,A公司的索赔并非基于任何商业活动或政府违反义务或合同约定的情况,而是基于政府是被打捞货物的所有权人这一事实。在这种情况下,考虑货物的用途和预期用途,这是习惯国际法允许的,也是必要的。这种做法也符合《布鲁塞尔公约》的规定。
3. 结论
最高法院判决,南非政府的上诉应获支持。该案诉因产生时,银条既未用于商业目的,也未意图用于商业目的。因此,就A公司对船上运输的银条提起的对物诉讼,南非政府享有豁免权